(2017)豫061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田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96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田某某,女,1997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田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