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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田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96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田某某,女,1997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田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