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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何武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武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3刑初5号公诉机关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武,男,生于1966年7月25日,住盐亭县。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6年8月9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武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何武在盐亭县某车站旁修建了6套房,出卖了4套。为收取尾款向其朋友购买了四套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武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何武在盐亭县某车站旁利用贺某的土地修建了6套住房,2011年2月至6月间,何武将其中的4套房屋卖与了胡某、苏某、许某、敬某,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在办理好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后支付尾款。由因其建房土地系集体土地,不能分户办理所有权证,为收取尾款,2011年7月左右,何武找其朋友魏某(2012年5月因病去世)帮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约定每个证1000元,何武向魏某提供了四购房人的购房信息,又支付了魏某人民币4400元。2011年10月左右,何武收到了魏某帮其办理的上述四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后经盐亭县房产管理所认定,所办之证均系假证。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魏某的死亡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人何武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武向他人购买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何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武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甘永洪审 判 员  杨 霞人民陪审员  哈 敏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俊江附带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