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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督21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小东与叶会阁申请支付令一案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东,叶会阁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827民督21号申请人王小东,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被申请人叶会阁,男,1977年10月3曰出生,满族,农民申请人王小东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经营的饭店就餐,共欠饭费1150元。后经申请人多次讨要,被申请人至今未付。要求被申请人叶会阁给付申请人王小东饭费115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叶会阁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小东饭费1150.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叶会阁负担,提出异议后由申请人王小东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佰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