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杨春香、郑伍湖与周光辉、方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春香,郑伍湖,周光辉,方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春香,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伍湖,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光辉,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一审被告:方先红,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再审申请人杨春香、郑伍湖因与被申请人周光辉、方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7民终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春香、郑伍湖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詹险峰审判员 郭 洪审判员 刘祖军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