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胡国斌与徐志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斌,徐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209号申请人胡国斌,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徐志明,男,农民,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上坝村2组。原告胡国斌诉被告徐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依作出(2016)鄂0323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告徐志明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胡国斌材料款7000元,原告胡国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国斌与被执行人徐志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竹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3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申请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 飞审判员 郑 鹏审判员 吴远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骆孝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