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3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庞宝莲、武功县小村镇人民政府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宝莲,武功县小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36号申请执行人庞宝莲,女。被执行人武功县小村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庞宝莲、武功县小村镇人民政府其他民事一案中,执行标的3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应尽义务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武民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