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陕西核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鑫宝泰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核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鑫宝泰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90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核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无锡鑫宝泰特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无锡鑫宝泰特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876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