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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90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俞建康、王华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建康,王华永,张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90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俞建康,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王华永,男,1975年1月1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张宝君,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俞建康与被执行人王华永、张宝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制作(2015)绍诸枫调确字第000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王华永、张宝君与申请执行人俞建康已庭外和解,且申请执行人俞建康同意对该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90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傅铁军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