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2、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2,刘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652号原告:郭某,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王某1,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2、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