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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2、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2,刘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652号原告:郭某,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王某1,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2、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