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以其与被执行人丁某某自行协商解决、暂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在其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且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晓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