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鹤兵与董玉霞、李明华、李和义、鹤壁华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鹤兵,董玉霞,李明华,李和义,鹤壁华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王鹤兵,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董玉霞,女,1965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明华,男,1967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和义,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华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与九州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董玉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鹤兵与被执行人董玉霞、李明华、李和义、鹤壁华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玉霞、李明华、李和义、鹤壁华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原广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