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高玉芹、沈友春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芹,沈友春,沈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62号申请执行人:高玉芹,住连云港市连云区。申请执行人:沈友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沈娟,住淮安市清河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四层。负责人王新军,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民终33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高玉芹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民终3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真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