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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于邦礼、殷雷与王洪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邦礼,殷雷,王洪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647号原告:于邦礼,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殷雷,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王洪兰,女,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邦礼、殷雷与被告王洪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邦礼、殷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邦礼、殷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于邦礼、殷雷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柏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