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于邦礼、殷雷与王洪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邦礼,殷雷,王洪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647号原告:于邦礼,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殷雷,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王洪兰,女,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邦礼、殷雷与被告王洪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邦礼、殷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邦礼、殷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于邦礼、殷雷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柏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