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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关引换犯销售假药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引换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9刑初27号公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引换,女,194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陆县。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平陆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引换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畅林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引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关引换在平陆县开发区开始经营某副食商店。其在经营期间,违反国家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人员销售用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金玛卡”、“黑马”、“硬长久”、“狼一号”、“老中医”、“蚁力神”、“乐翻天”、“金枪不倒”、“金伟哥”等9种产品进行牟利。2016年9月7日,平陆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关引换经营的商店里依法查处了正在销售的“金玛卡”等9种产品。经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关引换经营的“金玛卡”等9种产品全部为假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引换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拘役幅度内予以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提供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公告、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情况说明、请示、质监局移交材料、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及查获的金玛卡等9种产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关引换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关引换在平陆县开发区开始经营某副食商店。其在经营期间,违反国家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人员销售用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金玛卡”、“黑马”、“硬长久”、“狼一号”、“老中医”、“蚁力神”、“乐翻天”、“金枪不倒”、“金伟哥”等9种产品进行牟利。2016年9月7日,平陆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关引换经营的商店里依法查处了正在销售的“金玛卡”等9种产品。经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关引换经营的“金玛卡”等9种产品全部为假药。同时查明,被告人非法销售假药牟利3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在2016年9月7日,平陆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副食店涉嫌销售“金玛卡”等非药品。同年10月25日10时10分许,平陆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移送平陆县公安局食品药品侦查大队。平陆县公安局经初查后于同年11月4日以某副食店涉嫌销售假药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主要内容:被告人关引换及其儿子王某1均系被侦查人员持传唤证传唤到案。3、证人王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前后开始经营某副食品商店,我是注册法人,不参与经营,实际经营人是父亲王某2和母亲关引换,主要以我母亲为主。销售保健品没有办理过相关证照,也没有办理过保健品销售许可证。店里销售的金玛卡等9种假药都是父母进的,我也没有问过这些药是从哪里来的。2016年9月9日平陆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笔录,我只说过假药是7月份外地人开车送来的,是因为和母亲一起吃饭时听她提到过有人去店里送过药。并没有说过药是我负责购进的,笔录上的字也不是我签的。4、证人员某某(房东)的证言,主要内容:某副食品商店门面房是我的,是由关引换经营,没有租房协议,门面房是关引换从郑某某手上转的,关引换每年交给我5000元房租。商店只有关引换一个人经营,她丈夫脑梗长年住院,她儿子在高速路边开货运部,平常在关引换店里吃饭,但不参与经营。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主要内容:2016年11月17日,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和被告人的指认下,对平陆县开发区某副食商店进行勘验并拍照。6、扣押物品清单,主要内容:2016年9月7日,平陆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从被告人关引换经营的某副食商店扣押了黑马、金玛卡、硬长久、狼一号、老中医、蚁力神、乐翻天、金枪不倒、金伟哥等9种产品。7、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认定金玛卡、老中医、蚁力神等产品为假药的函》、平陆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平陆县开发区某副食商店涉嫌销售假药案的情况说明》及《关于认定金玛卡、老中医、蚁力神等50种产品是否为假药的请示》,主要内容:被告人关引换在平陆县开发区某副食商店所经营的黑马、金玛卡、老中医、蚁力神、硬长久、狼一号、金枪不倒、金伟哥、乐翻天等9种产品,经鉴定按假药论处。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主要内容: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9、平陆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移交的关引换平陆县开发区某副食品商店涉嫌销售假药案材料十七页,证实该局对关引换某副食品商店销售假药的查处及移交平陆县公安局的情况。10、营业执照,证实平陆县开发区某副食商店,经营者王某1,注册日期2015年7月1日。经营范围:烟、预包装食品零售。1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从2011年10月份开始经营某副食品商店,房子是租员某某的,注册法人是儿子王某1,实际是我一个人在经营,主要经营烟酒、副食、口服的保健品药,店是从别人手上接的,接店的时候门口就挂有卖保健品的牌子。没有办理过经营保健药品相关证照,也没有办理过保健品销售许可证。我也没有销售、经营药品资格证。店里销售的金玛卡等9种假药都是一个50多岁河南口音的男人开车送的,我不认识。卖了多少钱记不清了。来买药的人都是自己看说明书,然后问我价钱,给钱后将药拿走。12、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同起诉书指控的一致,且无违法犯罪前科。13、物证:某副食品商店涉嫌销售假药案涉案物品金玛卡等9种药品。14、视听资料:2016年9月7日检查被告人关引换某副食品商店视频光盘一张。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关引换均无异议,本院当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引换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无经营药品资质的情况下,从非正规渠道购买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关引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随案移送的赃物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引换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黑马”、“金玛卡”、“老中医”、“蚁力神”、“硬长久”、“狼一号”、“金枪不倒”、“金伟哥”、“乐翻天”等9种假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杨春云审判员  史文娟审判员  张青波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学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