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赵磊与涿州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涿州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570号原告赵磊,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涿州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范阳西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岩,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该公司职员。原告赵磊与被告涿州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赵磊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申请,原、被告双方现已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