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4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徐占东、邵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徐占东,邵英,刘建涛,徐宝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5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宋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亮,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思涵,该××员工。被执行人:徐占东,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王纲堡乡张当堡村2组21。身份证号码:210111196608285616被执行人:邵英,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王纲堡乡张当堡村2组21。身份证号码:21088119680821254X被执行人:刘建涛,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王纲堡乡张当堡村8组26。身份证号码:21011119650421563X被执行人:徐宝仁。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占东、邵英、刘建涛、徐宝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452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452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石朝晖执行员 穆 宇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