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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曹文萌与曹文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萌,王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曹文萌。被执行人王海龙。本院在执行曹文萌与曹文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志献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