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石碣峪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石碣峪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朔民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体静,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石碣峪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支平,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石碣峪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34万元,已执行192004元,未执行147996元。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文彪审判员 尚 磊审判员 罗云德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彩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