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锁才与程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锁才,程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899号申请人马锁才,男,汉族。被执行人程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锁才与被执行人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森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程森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马锁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