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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锁才与程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锁才,程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899号申请人马锁才,男,汉族。被执行人程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锁才与被执行人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森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程森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马锁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