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范书军与赵晓杨、岳冉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书军,赵晓杨,岳冉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438号原告范书军,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书民,男,1965年1月17日生,汉族。被告赵晓杨,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岳冉冉,女,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告范书军与二被告赵晓杨、岳冉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书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书民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赵晓杨、岳冉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书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借款之日算至还清之日)。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7日、9月29日,被告赵晓杨因做生意周转资金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赵晓杨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赵晓杨偿还本金5000元。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借款及利息,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二被告作为夫妻,理应共同偿还该借款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赵晓杨未到庭未答辩。被告岳冉冉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7日、9月29日,被告赵晓杨因做生意周转资金从原告范书军处借款20000元。被告赵晓杨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后被告赵晓杨偿还本金5000元。二被告赵晓杨、岳冉冉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双方夫妻存续期间。下余15000元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赵晓杨、岳冉冉借原告范书军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在原告催讨后理应及时偿还,久拖不付,酿成本案纠纷,二被告应付全部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月息为2分,故应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综上所述,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二被告赵晓杨、岳冉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范书军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5000元、年利率6%从2014年9月29日算至二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二被告赵晓杨、岳冉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军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