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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正英、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英,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正英,被执行人: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吴正英与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六年二月五日作出的长劳人仲调字[2016]第4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正英于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六年二月五日作出的长劳人仲调字[2016]第4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