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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淑媛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媛,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948号原告:张淑媛,女,1953年6月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李双双,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公司董事长。原告张淑媛与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淑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淑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淑媛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淑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