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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中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中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方庄镇。法定代表人宋锁勤,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西路河阳新村。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豫08民终16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货款53139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8民终1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晨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