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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杨正英、刘永喜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英,刘永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468号申请执行人:杨正英,女,1938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永喜,男,1967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杨正英与被执行人刘永喜赡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长远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