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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邹美丽申请执行王小成、张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美丽,王小成,张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11号申请执行人邹美丽,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王小成,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张秋香,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邹美丽申请王小成、张秋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豫0882民初203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小成、张秋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邹美丽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邹美丽与被执行人王小成、张秋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邹美丽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88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永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