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涂少博、鄢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少博,鄢和平,张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840号申请人:涂少博,男,199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鄢和平,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张木英,女,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少博与被执行人鄢和平、张木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鄢和平、张木英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国土等部门也无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69230元未得到受偿,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1执8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胡顺柏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圣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