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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民初4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安树平与宋贤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树平,宋贤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428-1号原告:安树平,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生,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宋贤超,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宾,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上诉、反诉,签收法律文书。原告安树平诉被告宋贤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件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 勇审 判 员  王 磊人民陪审员  宋学芳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