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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徐凤英与包明亮、方荣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英,包明亮,方荣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4334号原告:徐凤英,女,193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明华,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系原告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平,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系原告儿媳。被告:包明亮,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方荣花,女,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徐凤英与被告包明亮、方荣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凤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明华、张自平、被告包明亮、被告方荣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凤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0000元;2.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4日、15日,两被告将原告所有的位于岗埠农场腾飞路337号围墙恶意破坏、推倒。对原告所有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此原告报警。双方在派出所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原告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遭受的损失。被告包明亮、方荣花辩称,1.被告包明亮的父母共有4间平房、4间边房,被徐凤英和包明华拆除用在东边建造一间二层半楼房上。被告父亲包加献去世时还有几十万元钱,被告包明亮为办理包加献丧事支付28000多元,赵军借款5万元被徐凤英和包明华拿走了,三个女儿用了11万元;2.关于原告要求赔偿院墙被推倒损失,房子是被告包明亮的,作为长子有盖房或者卖房的权利,任何人没有阻挡的权利,4间平房才4万元,徐凤英自己建的一间两层半楼房花费8、9万,合计地皮、空调、太阳能、冰箱等共计25万多元,被包明华卖了。被告建房的主要理由是包明华先后两次要卖房;3.东围墙是被告推倒的,南围墙并非被告推倒。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原告举证的户口本、宅基地清查处理表、民事裁定书、收费凭证及被告举证的照片、赠与书、民事起诉状、派出所调解协议等,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因涉案房产产生过纠纷,作为定案依据在案为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1.原告举证的(2013)新民初字第55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出具的证明书,被告虽认为民事判决书没有生效,但该判决实际确已生效,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经生效判决确认归原告所有;2.原告举证的接处警登记表、照片等能够证明原告房屋由于被告的行为围墙存在损坏。关于被告举证的包加献笔迹、证明一组、收条等证据,与本案的损害赔偿纠纷没有关联性。因本案财产损害涉及工程造价,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宏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并开具司法鉴定费发票,被告对鉴定结论存有异议,本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综合本院依法所作的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及司法鉴定费发票客观、公正,依法作为本案定案证据在案为证。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凤英与包加献(已去世)原为夫妻,徐凤英与包加献共育有二子三女,分别为长子包明亮(本案被告)、长女包明霞、次子包明华(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次女包爱霞、小女包明芳。被告包明亮与被告方荣花为夫妻关系。岗埠农场腾飞东路337号房屋是原告徐凤英与亡夫包加献于上世纪80年代修建并一直居住,1988年5月10日登记宅基地。除上述住房外,原告徐凤英无其他住房。2009年1月28日,被继承人包加献去世。2013年4月27日徐凤英以包明华、包明亮、包明霞、包爱霞、包明芳为被告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分割岗埠农场腾飞东路337号房屋(四间瓦房两间配方)。2015年3月21日,本院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552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位于本市海州区岗埠农场腾飞东路337号房屋系原告与被继承人包加献共同财产,依法应判归徐凤英所有,徐凤英、包明华、包明亮、包明霞、包爱霞、包明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徐凤英补偿五被告各3.5万元,合并分割卖树款、债权,判决:一、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农场腾飞东路337号房屋归原告徐凤英所有,原告徐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包明华、包明亮、包明霞、包爱霞、包明芳补偿款各35000元;二、被告包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凤英卖树款1750元、给付被告包明华、包明霞、包爱霞、包明芳各250元;三、对案外人赵军所享有的债权1500元,归原告徐凤英所有,原告徐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包明华、包明亮、包明霞、包爱霞、包明芳补偿款各125元。判决生效后,徐凤英已经向包明亮履行了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告包明亮不服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以包明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原审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为由,作出(2015)海民申字第0001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包明亮的再审申请。2016年6月14日、2016年6月15日,被告包明亮、方荣花将原告所有的位于本市岗埠农场腾飞路337号东围墙及围墙大门拆除,并私自砍掉围墙附近的杨树两棵及椿树一棵,被告称两棵杨树卖树款为200元、椿树并未出售。因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宏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有位于本市岗埠农场腾飞路337号房屋围墙造成的损坏进行评估,2016年12月25日,出具苏宏鉴定字[2016]0030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结果为:徐凤英诉包明亮、方荣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涉案工程项目司法鉴定造价为3766.4元,其中东围墙造价为2403.66元、南围墙造价为1362.74元。原告支付鉴定费3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表明被告砍伐的树木损失另案主张权利。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位于本市岗埠农场腾飞路337号房屋为原告徐凤英所有,二被告将原告房屋围墙损毁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原告东围墙及围墙上大门系二被告损毁,合计损失2403.66元,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房屋南围墙损失原因,被告拒不承认系被告造成,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南围墙确为被告损毁,故对该部分围墙的损毁不能认定系二被告所为。关于被告砍伐原告房屋杨树两棵及椿树一棵,杨树卖树款200元系被告自认,因原告表明另案主张,本案中不一并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明亮、方荣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徐凤英2403.66元;二、驳回原告徐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司法鉴定费3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3050元,由被告包明亮、方荣花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凤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长  李雪华审 判 员  时恒雨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珊珊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