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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邱劲松与重庆菱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劲松,重庆菱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1094号原告邱劲松,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谭世林,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菱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新南支路2号附11号祈年悦城A幢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31683651J。法定代表人余炯辉,重庆菱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彬彬,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玅如,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劲松与被告重庆菱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劲松及委托代理人谭世林,被告重庆菱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彬彬、钱玅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劲松诉称,2016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泰兴X-WORLD商铺租赁合同,原告承租位于重庆市大学城熙街三期泰兴商铺X-WORLD购物中心2-2-2商铺,并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等费用。后原告缴纳了租金23496元、押金23496元。被告将商铺交付给原告,原告交纳了装修保证金和其他相关费用。2016年11月,原告装修好准备营业时,发现被告交付的商铺未经过消防验收。现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0月24日签订的《泰兴X-WOID商铺租赁合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360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重庆菱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涉诉房屋已经于2015年4月21日通过消防验收,根据合同约定,涉诉房屋的消防报批和报验属于原告的合同义务,且涉诉房屋已经于2017年1月16日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告在接收涉诉房屋后一直使用该房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并未导致原告无法经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泰兴X-WORLD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商铺位于沙坪坝区景苑路12号附45号二层,商铺编号2-2-2,建筑面积142.4平方米;租赁期限24个月,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2016年10月24日—2017年10月23日,商铺费用单价4699元/月,推广费用单价3133元/月,单月费用合计7832元/月,计租月数11个月;2017年10月24日—2018年10月23日,商铺费用单价4699元/月,推广费用单价3133元/月,单月费用合计7832元/月,计租月数12个月;签订本合同后,乙方(邱劲松)需向甲方(重庆菱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交纳三个月的租赁费用作为首期租赁费用23469元,首期租赁费用到期后,商铺租赁费用按季为一期进行支付,乙方需在各租期到期15日前完成下一期租赁费用支付;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三个月租赁费用作为保证金(含水电押金),租赁保证金为23496元,合同终止后3个月,如乙方无违约行为,无在经营期间因经营而产生的争议,且按甲方要求办理完该商铺离场手续,结清商铺因经营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后,方可凭租赁保证金收据及承租人有效证件办理无息退还,如乙方提前退租、未完全履约,该商铺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应于2016年10月12日前将租赁商铺交付乙方;乙方租赁的商铺作为零售用途,经营品牌逛购;甲方同意乙方对租赁商铺进行非结构性改造及内部装修,甲方审核通过后发放装修许可证;涉及消防、环保职能部门等报批和报验的,由乙方自行按有关规定报批和验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租赁保证金23496元、装修保证金10000元、装修出入保证金100元、租金23496元、商管费8544元、装修管理费448元。此后,被告将商铺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对商铺进行装修后投入使用。后原告发现该商场未通过消防验收,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2015年4月2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重庆熙街三期(30—1#、30—2#、32—1#、31#、32—2#及地下车库)进行了消防验收,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6年9月30日,被告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消防支队报送了泰兴X世界商场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资料。2017年1月1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并发放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泰兴X-WOID商铺租赁合同、收据,被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视频资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本院审查,其证明力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认真履行。在原、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前,被告所出租的建筑物主体已通过相关部门的消防验收。合同履行中,被告也于2016年9月30日将该商场的装修设计方案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消防支队进行了报送。2017年1月1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消防支队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并发放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期间,原告在使用该商铺。现原告认为租赁物未通过消防验收,导致无法使用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邱劲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邱劲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