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汪家军、张邦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家军,张邦兵,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汪家军,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定远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执行人:张邦兵(斌),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定远县人,个体户,住定远县。被执行人:章梅,女,1978年5月1日生,汉族,定远县人,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汪家军与张邦兵、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章梅在定远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远县支行的账户60×××55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 斌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福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