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8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冯美丽、刘星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美丽,刘星浩,桂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冯美丽,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瑞昌市。被执行人:刘星浩,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私营业主,现住瑞昌市。被执行人:桂爱民,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私营业主,现住瑞昌市。系被执行人刘星浩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81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划被执行人桂爱民、刘星浩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荣亮审判员  吴育松审判员  喻世冲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