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庆琰与被执行人李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琰,李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王庆琰,男,1955年11月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新地号村,身份证号码210705195511018213。被执行人李振国,男,1957年12月2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铁北路122号楼,身份证号码210719195712284612。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民三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在依法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存款、房产、车辆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连民三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景龙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