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牛少蒙、段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少蒙,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牛少蒙,男,汉族,1973年11月08日生,住淄博市。被执行人段军,男,汉族,1971年1月06日生,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牛少蒙诉段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0)张民一初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