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2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俞启明、张洪恩与杨继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启明,张洪恩,杨继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2民初233号原告俞启明,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滨州市平县。原告张洪恩,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被告杨继业,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原告俞启明、张洪恩诉被告杨继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11月12日签订了土石方运输协议后,到2015年1月18日无法生产施工,直到退场。只生产了半天和两个晚上。由于政府要求停工整顿,被告没有资金投入生产,多种原因造成停工无法生产。在此期间内挖掘机6台停工160天×2000元/天=320000元,翻斗车20辆停工518天×800元/天=414400元,人工工资1397元×150天=209550元。经多次找被告结算,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停工损失费。无果,被告不守信用,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二原告挖掘机停工损失费320000元整,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随本清。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继业辩称,1、我与第一被告没有签订任何的施工协议,也没有把工程承包给他;2、我与第二被告有一个土石方运输协议,我与第二被告开工干了几天由于煤矿的老板出事了,工程就停工了,我和第二被告多次和发包方交涉,但是煤矿的老板出事,导致事情不了了之;3、对第一原告起诉的造成损失的金额我不知道,购买的车辆在哪里我也不知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张洪恩(乙方)与杨继业(甲方)签订了一份《土石方运输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组织车队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源煤矿按照业主设计要求进行采挖、装载运输至排土场等项目的施工。张洪恩(甲方)与俞启明(乙方)也签订了一份几乎同样内容的《土石方运输协议》,但在该协议的第十条与前协议内容约定有所不同,其中第1款中特别约定,“以上条款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合作,组织挖掘机、翻斗车、装载机,参加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土石方运输。”此后,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2015年1月15日的一份《证明》显示,关于鑫源煤矿从2014年11月27日开工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共计51天,由于各部门多种原因的因素造成所有挖机不能顺利生产。按真实性的情况,所有挖机只生产了半天、两个晚上的工作量,煤矿土=石方的剥离。以上情况下,导致了所有挖机不能正常生产,造成停工现象,直至此日未生产。现二原告主张从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共计51天,导致所有挖掘机不能正常生产,造成停工,共计造成挖掘机停工损失费320000元整,要求被告杨继业赔偿。对此主张被告不予认可,辩称是由于煤矿的原因导致停工,已经和煤矿协商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所有损失意图向煤矿主张小计18.2万元。对此损失额,原告张洪恩和被告杨继业均认可。上述查明的案件事实,有二原告与被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两份《土石方运输协议》和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张洪恩与杨继业以及张洪恩与俞启明分别签订的《土石方运输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均依法成立并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工程发包方鑫源煤矿的原因,导致上述合同无法履行,给相关各方均造成一定的损失。现二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挖掘机的停工损失32万元及利息,但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持其诉讼主张,无论其挖掘机的数量、具体到每一台挖掘机的误工天数等均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而被告也不予认可,故其诉讼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305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原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6100元。审判员 贾培录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丽莉附: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收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