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淄博开发区华源新型建材制品厂、淄博市环保供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开发区华源新型建材制品厂,淄博市环保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76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开发区华源新型建材制品厂,住所地:淄博开发区魏家村,组织机构代码:26512712X。被执行人淄博市环保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大张村西首,组织机构代码:164128991。本院(2012)张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