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荣华、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华,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荣华,男,198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智慧谷科技广场17幢1-1,组织机构代码:73945018-1。法定代表人:徐雅芳本院在执行慈劳人仲案字[2016]第0864号杨荣华与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荣华自愿申请撤销申请,故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2执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