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孟凡君与刘新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君,刘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5号申请人孟凡君。被执行人刘新伟。孟凡君申请执行刘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2民初1953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新伟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刘新伟相当于3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刘新伟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宝军书记员 杨佳琦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