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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明敏、钱和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明敏,钱和生,朱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明敏,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和生,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审被告:朱建华,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上诉人马明敏因与被上诉人钱和生、原审被告朱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9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马明敏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叶青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孙禾允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怡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