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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进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进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030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张会,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刚,该××员工。委托代理人:冯超,该××员工。被执行人:王进武。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进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403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403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石朝晖执行员  穆 宇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