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33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徐启忠与肖坤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启忠,肖坤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33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徐启忠,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肖坤良,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徐启忠与被执行人肖坤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马边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启忠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徐启忠与肖坤良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肖坤良位于本县劳动乡先锋村五组房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该房产属于农村自建房,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敏审 判 员 阿克嘉尔代理审判员 向 中 强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晓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