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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陈爱强与鹤壁市中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强,鹤壁市中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42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强,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东侧长江路以北中凯百悦城2号楼B区。法定代表人:臧国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爱强与被执行人鹤壁市中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鹤壁市中凯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民终1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原广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