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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景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景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第448号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石桥路阳光新城9号楼。法定代表人:汪希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景佩,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满族,凤城市烟厂工人,住凤城市河畔二期香铺街**#*单元202,公民身份号码:2106041958********。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景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王景佩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询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