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47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行与乌兰浩特市牧老大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王登川绒毛加工厂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行,乌兰浩特市牧老大绒毛制品有限公司,王登川,陆梅英,王通,马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47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行,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兴安南大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宏明,行长。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牧老大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工业经济开发区中央大街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王登川,经理。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王登川绒毛加工厂,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经营者王登川,经理。被执行人王登川,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陆梅英,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工业经济开发区中央大街南段路东。被执行人王通,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工业经济开发区中央大街南段路东。被执行人马芋,女,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工业经济开发区中央大街南段路东。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行与乌兰浩特市牧老大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王登川绒毛加工厂、王登川、陆梅英、王通、马芋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登川案件款17602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牧老大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王登川绒毛加工厂、王登川、陆梅英、王通、马芋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牧老大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王登川绒毛加工厂、王登川、陆梅英、王通、马芋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行未受偿金额为27398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