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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5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万付李、张邦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付李,张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5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付李,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张邦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万付李与张邦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皖1102执556号的裁定,查封了张邦杰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邦杰存款15876.0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