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5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万付李、张邦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付李,张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5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付李,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张邦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万付李与张邦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皖1102执556号的裁定,查封了张邦杰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邦杰存款15876.0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