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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新林、刘小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林,刘小峰,余利,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林,男,1969年5月27日生,现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刘小峰,男,1982年11月2日生,现住宁都县。被执行人余利,男,1979年10月12日生,现住宁都县。被执行人王珍,女,1986年6月13日生,现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张新林申请被执行人刘小峰、余利、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小峰、余利、王珍应支付申请人张新林案款204300.0元,承担执行费2964.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043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小峰、余利、王珍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0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潘小平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著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