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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泸州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胡越前、吴辉霞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越前,吴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22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组织机构代码:78911941-1。被执行人:胡越前,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吴辉霞,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泸州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越前、吴辉霞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胡越前、吴辉霞价值615486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冠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