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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雷过房、廖风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过房,廖风秀,赖兴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雷过房,男,1974年11月29日生,现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廖风秀,女,1972年3月20日生,现住宁都县。被执行人赖兴凤,男,1972年10月4日生,现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雷过房申请被执行人廖风秀、赖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0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廖风秀、赖兴凤应支付申请人雷过房案款163500.0元,承担执行费2352.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635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廖风秀、赖兴凤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0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潘小平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著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