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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余德福、巫徐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德福,巫徐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541号申请执行人余德福,男,195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巫徐兴,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余德福与巫徐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德福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巫徐兴赔偿因涉案交通事故损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09513.8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巫徐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德福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巫徐兴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81执25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