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吴民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曹言星与张德行、赵子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言星,张德行,赵子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吴民初字第01527号原告:曹言星,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张德行,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河北省深州市。被告:赵子腾,男,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原告曹言星与被告张德行、赵子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曹言星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德行和赵子腾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言星对被告张德行和赵子腾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曹言星负担。审 判 长 谢荣坤审 判 员 张璇璇人民陪审员 简振磊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