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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吴民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曹言星与张德行、赵子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言星,张德行,赵子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吴民初字第01527号原告:曹言星,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张德行,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河北省深州市。被告:赵子腾,男,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原告曹言星与被告张德行、赵子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曹言星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德行和赵子腾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言星对被告张德行和赵子腾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曹言星负担。审 判 长  谢荣坤审 判 员  张璇璇人民陪审员  简振磊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