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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427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菊兰与杜作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菊兰,杜作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7民初45号原告杨菊兰,重庆市大足县人。被告杜作佳,四川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菊兰诉被告杜作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菊兰经本院发出催缴受理费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没有主动缴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德青曲措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布顿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