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7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菊兰与杜作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菊兰,杜作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7民初45号原告杨菊兰,重庆市大足县人。被告杜作佳,四川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菊兰诉被告杜作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菊兰经本院发出催缴受理费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没有主动缴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德青曲措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布顿珠 百度搜索“”